共有物處分

活化久懸未決的

「共有不動產」

土地法第34-1條
多數決處分整宗土地


如何活化

共有不動產

四招解決的方法

共有物處分-白正龍

可以發動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處分條件

  • 同意處分的共有人之人數過半應有部分過半
  • 同意處分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過2/3以上人數則不計

常見問題

不行哦!一定要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而非只是半數哦。

雖然只有2/3還是無法發動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處分,但還是有方法可以解決,並且一定要讓他共有人無被剝奪感,以合情、合理、合法為最高指導原則。

※歡迎與我諮詢,避免誤用方法,而導致自身背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關於多數共有人處分全部共有物的規定,在立法目的上是為了要保護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及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有效利用,是具有促進公共利益之色彩。

至於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也是為了防止多數人以顯不相當之對價,任意出賣共有物,致損害他共有人之權益,同時擁有保護自身財產之意。

※對於少數共有人而言,難免會有被剝奪感,所以千萬不要因為懂了這條法律,就任意處分,枉顧少數人的利益。

一、在收到優先購買權通知信函時,必須要詳細檢視合約內容

二、視情況得否主張優先購買

※個別案件情況,需個別討論,才能確保財產安全。

實務操作上,在運用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處分,並非只有該條文及其施行要點而已,從共有人的全數盤查清點、繼承人的相關權益、契約內容之擬訂、簽約、受領價金之計算、相關稅費計算、優先買權通知、法院提存…等程序,涉及到的法律規範及政府機關審查限制等,如果沒有受到專業訓練的地政士,是無法有效且順利完成的,為高度專業且具含金量的,因此代書費需視案件難易度而定。從幾十萬至上百、上千萬的都有可能。

※慎選專業、有能力,且能兼顧共有人及他共有人利益的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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